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对每一项评价点,从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评分原则如下:
被评价对象的过程和风险被充分识别,且相关控制措施被明确规定的,可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三十;
在满足前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的过程和对风险的控制措施合理的,可再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三十;
在满足前两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的,可再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四十。
被评价对象的过程和风险被充分识别,且相关控制措施被明确规定的,可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三十;
在满足前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的过程和对风险的控制措施合理的,可再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三十;
在满足前两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的,可再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