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援外标识的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在与受援方签署的政府间协议中应当明确援外标识使用条款。 第十五条 除紧急援助项目外,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负责编制援外标识使用方案,并写入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 第十六条 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目,援外执行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制作和安装费用纳入项目总报价。 第十七条 成套项目项目管理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进行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时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 第十八条 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作和安装援外标识,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在物资生产、包装、组货、移交等阶段使用援外标识。 第十九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作和安装援外标识,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条 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作和安装援外标识,并按规定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一条 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合作方应按照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二条 援外医疗队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作和安装援外标识,并按规定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援外优惠贷款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国际发展合作署批准的援外标识使用方案制作和安装援外标识,并按政府间协议规定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四条 其他类型的援外项目及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情形,援外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国际发展合作署批准的援外标识使用方案制作和安装援外标识,并按规定使用援外标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