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除紧急援助项目外,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负责编制援外标识使用方案,并写入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

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中的援外标识使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