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共同承担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责任。
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审批工程总承包企业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专项计划、专项施工调整方案,监督其按批准的计划或方案现场施工。
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审批施工详图设计并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图施工。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工序管理,落实各工序施工前技术交底、工序自检和交接检查程序,保证上道工序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并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施工实施旁站监督。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日常质量自检,及时审核办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工程量测量核定和节点合同价款拨款申请。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贯彻GB/T19000和GB/T50430质量体系标准、GB/T2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提前制订和实施贯彻标准保证计划,建立健全贯彻标准体系,有效实施贯彻标准的阶段性审核和过程监控。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分包管理,发现工程总承包企业有转包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和纠正直至采取暂停施工措施,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处理。
项目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受援方工地代表的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和涉外协调问题。
项目管理企业为履行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出书面指令和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四十八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于项目管理企业作出的指令和通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予执行,由此可能产生的争议和损失责任由双方事后另行通过项目管理机构建立的项目争议处理机制解决。
项目管理企业应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报送工作简报。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及时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