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存在错误或按原定技术路径不能达成技术目标的,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可进行技术洽商与变更。

技术洽商方案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出,经项目管理企业批准后,双方签订技术洽商纪要予以确认。项目管理企业不得越权批准任何导致变更合同条件的洽商事项,也不得批准仅为简化施工或减少工程量、可能降低设计标准或影响使用功能、可能引起索赔或争议及其他缺乏技术必要性的洽商事项。项目管理企业应将技术洽商纪要及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对于超出项目管理合同授权和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技术洽商事项,由项目管理企业出具审核意见,报项目管理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