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提醒、函询,或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提醒、函询,或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主… 第三十五条 企业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不实信息或者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工程项目备案立项的,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立项,并对其予以提醒、函询,或者警告。企业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其予以提醒、函询,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包括未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等,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提… 第三十八条 企业涉及违反《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企业存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者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