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包括未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等,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提醒、函询,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