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提醒、函询,或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投标或者议标方式承包特定项目,未在对外投标或者议标前办理特定项目立项并取得《立项回执》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特定项目,未在项目签约前办理特定项目立项并取得《立项回执》的;
《立项回执》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动,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信息变更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完成会商前对外投标、议标或者签约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