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劳务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及各有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 第十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有关企业的管理和指导,监督和督促有关企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和处置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在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时,各有关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外派劳务通过适当方式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 在处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分工及处理程序可参照《商务部关于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249号…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