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劳务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劳务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及各有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出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以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有损我国声誉或引起外交争端的涉外事件。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