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劳务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劳务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和处置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