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均构成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根据外经贸部有关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发生违规的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