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外经贸部对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企业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在保函风险资金的使用动作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