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保函风险资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外经贸部负责编报保函风险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根据财政部的决算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财政部负责对保函风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