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保函风险资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外经贸部对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企业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