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