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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财政、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保函风险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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