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促进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多水源保障首都水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密云水库及其上游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水源保护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立足密云水库流域主体功能定位,坚持保护优先、统筹保护与发展,坚持源头控制、系统治理,强化区域协同联动,实…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密切协作,加强对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总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落实机制等事项。 第六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密云水库水源保护需要,落实密云水库水源保护要求。 第七条 密云水库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流域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密云水库水源保护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密云水库水源保护要求,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落实水资源管控指标。 第九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密云水库流域总氮等主要水污染物来源调查、溯源解析以及迁移转化规律研究,共同确定主要水污染物控制的重点领域、区域和主要措… 第十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密云水库流域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 第十一条 密云水库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密云水库流域开展下列工作: 第十二条 密云水库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密云水库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采取下列措施恢复和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减少入河入库污染物对密云水库水质的影响: 第十三条 在密云水库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防治。 第十四条 在密云水库管理范围以及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第十五条 在密云水库管理范围以及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外100米范围内,除生态修复设施、水工程设施、公用基础设施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造成水污染的… 第十六条 在密云水库管理范围以及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外10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尾矿库、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区域与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合的部分,其保护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水量水质监测网络,建立断面考核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九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管,并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查处违反密… 第二十条 密云水库流域各级河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河道环境的日常巡查管护,及时推动整改发现的河道环境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水源保护、绿色发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项政策,明确支持和促进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就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协商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综合考虑密云水库水源保护现状、保护成本、保护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二十五条 密云水库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行为未作处罚规定的,由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 第二十八条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及相关活动除应当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