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中标流通企业家电下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十二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于收货后2日内将收货信息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收货确认。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其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 第十三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当遵守对中标产品价格有关规定,不得向未备案的网点提供家电下乡产品,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立即暂停其家电下乡产品销… 第十四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当遵守标识卡管理规定,严禁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否则将视为骗补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中标资格,扣缴保证金,并视情况采取全国通报批评、取消投标… 第十五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当强化对下属备案网点的备案工作和日常监管,并对备案网点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