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中标生产企业家电下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十一条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中标生产企业家电下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十一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标识卡使用要求,做到“一机一卡”、“卡随机走”、机卡严格对应,严禁以机卡分离的方式向其他方转移标识卡。对违反本规定的,应立即取消该企业中标资格,并视情况采取扣缴保证金、取消投标资格、全国通报批评、取消国家优惠政策享受资格等措施予以严厉处罚。中标生产企业中标资格被取消所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承担。剩余履约保证金一年后视该企业的善后处理情况予以相应返还。 第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