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中标流通企业家电下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十二条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中标流通企业家电下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十二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于收货后2日内将收货信息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收货确认。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其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