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中标流通企业家电下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十三条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中标流通企业家电下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十三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当遵守对中标产品价格有关规定,不得向未备案的网点提供家电下乡产品,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立即暂停其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及适当扣缴保证金。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