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二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二条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