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拟送养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