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