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