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和(四)项规定的;
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和(四)项规定的;
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