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