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寄养条件 第七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寄养条件 第七条 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