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寄养关系的确立 第十八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寄养关系的确立 第十八条 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