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寄养关系的确立 第十七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寄养关系的确立 第十七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内不能照料寄养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