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根据协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根据协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