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寄养家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

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

配合儿童福利机构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

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

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