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2021年)
发布机关
审计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罚程序,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
第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统称当事人)拟作出下列审计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
第四条
审计听证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审计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有…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审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由审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审计人员担任,负责审计听证会的组织、主持工作。
第九条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主持人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审计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当事人接到审计听证通知书后,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不能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审计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审计听证笔录。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审计听证会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第十五条
主持人在审计听证会主持过程中,有以下权利:
第十六条
审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审计听证会:
第十八条
审计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将审计听证笔录、案卷材料等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审计听证、在审计听证中进行申辩和质证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听证文书和有关资料应当归入相应的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听证文书送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2000年1月28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2000年审计署第1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1.
审计听证告知书(参考格式)
2.
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参考格式)
3.
审计听证笔录(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