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审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主持人宣读审计听证会的纪律和应注意的事项;

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开始;

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读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本案审计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审计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在主持人允许下,双方进行质证、辩论;

双方作最后陈述;

书记员将所作的笔录交听证双方当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

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