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审计听证会: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主持人应当回避,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