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审计听证会: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主持人应当回避,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