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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授予资格

第十条 授予学衔的宗教院校,应当具有学衔授予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学衔授予资格,由宗教院校向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提出申请,该宗教团体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学衔… 第十二条 取得学衔授予资格的宗教院校,依据可授予的学衔,设立相应的学士衔评定委员会、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的学士衔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学士衔。 第十四条 已取得博士衔授予资格的宗教院校可以授予国内外知名人士名誉博士衔。授予名誉博士衔应当由宗教院校提名,并经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审核,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在宗教院校学习的境外留学生,其学衔授予按照本办法和《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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