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已取得博士衔授予资格的宗教院校可以授予国内外知名人士名誉博士衔。授予名誉博士衔应当由宗教院校提名,并经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审核,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