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二章 授予资格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授予资格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的学士衔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学士衔。 宗教院校的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硕士、博士论文,组织答辩,对是否授予硕士衔或博士衔提出意见,经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审核,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