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学衔授予资格,由宗教院校向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提出申请,该宗教团体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学衔授予资格,由该院校直接报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
宗教院校学衔工作小组按照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实施细则和学衔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对宗教院校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对同意授予学衔资格的宗教院校,颁发宗教院校学衔授予资格证书,并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