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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条件

第十条 宗教院校本科毕业生,成绩合格,通过学士论文评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宗教院校学生完成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业,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学生完成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业,通过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申请宗教院校学位,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外国语或古汉语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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