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章 条件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条件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学生完成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业,通过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博士学位: 系统深入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在其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果; 具有独立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具备系统扎实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能力。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