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章 条件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宗教院校学位,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外国语或古汉语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