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宗教院校本科毕业生,成绩合格,通过学士论文评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较好地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

初步具有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具备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