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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第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注重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文化、道德素养,研究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并融入讲经讲道中,为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发挥作用。 第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应当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宗教团体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担任负责人或者从事财务相关工作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出境开展宗教交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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