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
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
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
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
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
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
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