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服务信教公民,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

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维护和促进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