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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职人员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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