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认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宗教事务部门反映。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