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到反映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情况的,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