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